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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考生网 日期:2021-11-12
  教学厅〔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和《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等工作要求,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1.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各地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特殊类型人才选拔培养定位、高校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出发,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价体系,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着力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落实高校主体责任.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有关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要切实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制,学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要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健全完善学校考试招生规章制度,层层压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严格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记录须存档备查.
 
  3.强化属地监管责任.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管,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是组织和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艺术、体育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严格防疫措施,完善考试方案
 
  4.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提前研究谋划,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特殊类型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强化各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考务人员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严格落实防疫工作各项要求,积极采取线上考试等方式,减少现场人员聚集和流动,坚决守住不因考试引发疫情传播的底线.
 
  5.科学制定考试方案.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科学制定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包括招生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方式等有关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科类,鼓励省际间联合组织省级统考,扩大省级统考专业范围.高校要进一步减少艺术类校考专业范围.高校部分艺术类专业确需组织现场考试的,应积极采取线上考试或使用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初选等方式,严格控制现场考试规模.鼓励高校在初选时加强考生文化等综合素养考核.要加强和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沟通协调,根据各专业人才选拔培养要求,科学确定招生专业对应的省级统考科类和专业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6.严格考生资格审核.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考生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见附件),结合学校选拔定位,研究确定本校校考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要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加强考生身份信息和校考、省级统考、高考报名等信息比对,严格考生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核验,不得降低报考资格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严防报考资格弄虚作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提供省级统考成绩等信息,积极配合高校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7.严格考评人员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完善考评人员遴选机制,严格考评人员遴选标准,选聘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专业对应且考评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专业人员参加命题及评分等工作,不得选用以往考试招生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加强考评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使用现代技术手段选拔人才的能力.积极推进建立特殊类型招生考评人员信息库,扩大考评人员遴选范围.积极增加考评人员人数,每组评委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有条件的可进一步增加.优化考评人员组成结构,扩大省外校外人员比例达到一半以上.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所有考评人员须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均须在考前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回避.高校领导干部子女或其他亲属报考本校特殊类型招生的,须向学校报备并在校内公示,相关领导干部要全程回避.严格执行考评人员"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规定报备回避的人员,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严禁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勾连牟取不正当利益.
 
  8.严格考试过程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参照高考考务有关管理规定,细化完善安全保密、命题制卷、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考试组织严格规范.认真落实诚信考试制度,在考前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严把考试入口关,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严防考生替考.严把考试组织关,严格落实考生、评委、考场随机编排"三随机"工作机制,严防考试舞弊.严把考试评分关,科学制定专业考试评分标准,通过评委现场独立打分、考试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评分公平公正.采取考生提交作品或线上考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或初选的高校,要选用技术成熟、功能完善的软件平台,强化技术保障,提前组织考生模拟演练,确保考试过程平稳顺利.
 
  特殊类型现场考试一般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按照标准化考场要求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考试监控等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和高校可采取考评分离模式组织专业统考和校考.严禁高校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严禁高校通过"只报名、不考试"等虚假考试方式圈定合格生源.
 
  9.严格招生录取管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进一步完善招生录取办法,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在执行中不得调整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规则.要按照相关改革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相关考生的专项测试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改革前的相应要求.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逐步提高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和专业复测,对审查或复测发现问题的,要组织专门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监督检查,加大违规查处
 
  10.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中学、高校、地方、国家四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相关要求及时公布有关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和公示相关考生信息,未按要求经公示的有关特殊类型考生一律不得录取.各地各高校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特殊类型招生专项测试申诉复核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高校要成立复核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原则上由学校聘请相关领域的校外权威专家组成.
 
  11.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招委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省级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地区和相关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高校要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高校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广相关高校强化特殊类型招生规范管理的经验做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限时整改.各地各高校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同发力.
 
  12.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对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教育部授权各地各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综合评价等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应参照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当年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
 
  附件: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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